6 月 23 日,贵州省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征求《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及「讲课费」。
《意见稿》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时,应在学术活动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学术活动举办方资质,活动内容,活动行程等相关资料交至所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学术活动。
有关学术活动的报酬管理,《意见稿》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应合理合规取酬。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取酬标准(包括讲课、主持人、讨论嘉宾等),原则上取酬不得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邀请方以任何名义支付的除讲课、主持人、讨论嘉宾等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报酬,如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通过学术活动与企业建立不正当经济往来,变相获取额外利益。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取酬应合理合规、公开透明,且所有报酬需通过正规财务渠道入账,不得现金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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