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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收药代 10w 讲课费被判 1 年半,为什么二审改判无罪?

本文作者:吞吞

医生可以收药企的钱在外讲课吗?

一位二甲医院科主任收取多家企业「讲课费」在外授课,三年时间里收入 10 余万元后被逮捕。

历经 4 年时间,从被判贪污受贿到二审无罪释放,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私签合同、有偿授课,科主任获益 20 余万元

彼时,谷某某在一家二甲医院担任内分泌科主任。

北京某家医学研究公司找到谷某某,希望能够以 800 元/例的价格与医院合作,选取一定数量的二型糖尿病患者进行基础胰岛素的观察性研究,并采集胰岛素药品在糖尿病患者中的使用情况、效果和安全性等数据。

谷某某找到医院负责人,提出该项目总费用的 50% 以奖金的形式发给科室。根据医院的规定,这类合作必须由医院出面签署协议,所有的收入或者费用必须计入医院的财务账,再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图源:自己做的

谷某某担心,如果费用全部支付给医院,医院可能不给或少给具体研究者费用,所以主动向该研究公司提出,项目工作量比较大、付出的劳动多,希望签订两份协议,一部分费用由研究公司直接支付给自己。

随后,该研究公司分别与谷某某和医院签订合同,按照每例 600 元的标准向谷某某支付费用,向医院按照每例 200 元的标准支付费用,医院对另一份合同的存在并不知情。

合同订立后,谷某某邀请另外两位医生共同参与该研究项目。项目一共进行了 200 个病例,在向另外两位支付费用后,谷某某共计收入 107488 元。

图源:视觉中国(非本文医生)

在担任内分泌科主任的同时,谷某某还担任医院药事委员会委员。

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先后有三家药企找到谷某某,支付费用邀请他讲课。

根据这几家企业的说法,他们希望谷某某「指导科室普通医生的用药、也可以向患者推荐」、「讲一些糖尿病领域前沿的一些新知识、新方法,体现公司品质量过关」、「推广治疗理念,使医生认识到该公司产品的优势」。

大部分时候,谷某某就在内分泌科办公室里给本院医生指导,有时也会根据药企的安排,在会议上讲课。

三年期间,谷某某共收取来自三家药企的「讲课费」共 118600.20 元。

案发前一日,谷某某将收取的 10000 元讲课费上缴给医院纪检部门。2015 年 4 月 15 日,谷某某及另外两位涉事医生被刑事拘留,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谷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一审认定贪污受贿,二审为什么改判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研究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收取药企「讲课费」并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但在院外授课应属收取劳务费的行为。

一审判决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谷某某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9 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撤销原判,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判决谷某某无罪。

图源:裁判文书网

从贪污受贿到无罪释放,二审法院为什么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先来看贪污罪。

在上述事实无误的前提下,二审法院认为,谷某某并不直接经手医院公共财物,不具备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医院已经与研究公司达成 200 元/例的协议,即代表认可该支付标准,即便谷某某并未签订 600 元/例的合同,医院仍将按照 200 元每例收取费用。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张永泉解释,谷某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粗浅理解的话,『贪污罪』指的是把公款变成自己的私款。但是这 600 元既没有出现在医院公账上,也不属于医院的应收账款;本来就不是『公款』,也就无从认定『侵占公共财物』,所以法院认为不构成贪污罪。」

图源:视觉中国(非本文医生)

再来看受贿罪。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药企付费邀请谷某某讲课,但谷某某实际授课的内容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不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张永泉解释,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有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医生来说,选择什么药品进入医院流通库就是职权之一。「如果医生指定某一种药进入医院,然后给患者提供唯一的选项,借此提升药品销量并收取回扣,这就是典型的受贿犯罪。」

「但在本案中,谷某某只是上课、演讲,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通过在外授课控制了患者对药品的使用;他的行为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但不足以认定为受贿犯罪。」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认为,谷某某讲课收取的费用并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检察院抗诉、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谷某某无罪。

医生到底能不能收取「讲课费」?

那么,如果这份有偿授课的「邀请函」放到了你的桌上,作为医生该怎么做?

2024 年 5 月 27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14 部门印发《2024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其中提到,要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以「站台式讲课」「餐桌式会议」等为切入点,深入整治接受医药企业变相利益输送的行为。

图源:医疗应急司官网截图

包括山西、河南在内的多个省也先后发文明确,「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

张永泉表示,医生如果收到这样授课的邀约,首先要向工作单位汇报。「按照税务管理的要求,企业给的这笔讲课费属于劳务收入,纳税记录合法可查;如果对方提出现金交易,就要提高警惕,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要重点关注企业给出的「收费方案」。张永泉表示,「如果一个高职称的专家,花一个小时来讲解医学理论、治疗方法,收取一定课时费,处在和专家的付出相匹配的程度,那是相对合理的;

「但如果专家只是上台站了 10 分钟,也没有说什么实质内容,甚至只是挂名,就收了几千上万;紧接着可能有药企人员引导销售药品,那这种行为就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

张永泉解释,目前尚没有具体的细则来规范「讲课费」的收费标准,「但讲课究竟是为了『推广治疗理念』还是为了『提高药品销量』,我相信站上讲台的医生心里一定有杆秤。」

致谢:本文经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张永泉 律师 专业审核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毛云峰 律师 对本文亦有贡献

策划:yuu.|监制:gyouza, caroll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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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丁香园 编辑:if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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