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12月27日晚间,模塑科技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从公告内容中可知,公司有虚增利润的行为出现。 模塑科技从被立案调查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比较短,仅有一个多月。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认为,虚增利润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除了公司之外,相关责任人和中介机构也应该承担责任。 通过四种方式虚增利润 从公告内容上来看,模塑科技的虚增利润方式比较“老套”。 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万元:北汽模塑是模塑科技的参股公司,模塑科技长期为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 2020年4月份和12月份,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万元、298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万元。 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万元:2020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万元。 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2020年11月份,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万元。 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2021年3月1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最终,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透镜公司创始人况玉清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在现有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财技腾挪的手法并不高明,“如果审计机构更仔细一些,不难发现端倪。如果审计机构没有勤勉尽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目前发布的公告中来看,监管部门拟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同时对多名责任人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个别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粉饰业绩,涉嫌误导投资者。从模塑科技被查出的违规事实来看,虚增利润金额占比极高,对当期业绩的影响非常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皆应该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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