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托运纠纷案。张某与宠物货运公司在小猫运输方面产生分歧,其男友李某在其拥有一定粉丝基础的新媒体平台发布“我的宠物猫被无良托运公司害死了!”等视频。部分网友对货运公司及其员工董某等发起大规模的网暴。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删除货运公司致宠物猫死亡相关视频,赔偿原告董某等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根据报道可知,实施网暴者的身份本来是消费者,其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原本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甚至投诉、举报方式解决。但其却采取了通过视频网暴经营者这一看似便捷却隐藏巨大法律风险的方式,最终承担了经济赔偿。这也警示人们,处理纠纷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逾越法律红线,随意实施网暴的“时髦”行为一点也不可取。
作为消费者,本来处于弱势地位,当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或纠纷时,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甚至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方式维护权益。网暴看似是最便捷、最“时髦”、效果最好的方式,却是最不可取的方式。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时代,虽然人人都有摄像头和麦克风,人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这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逾越法律红线,擅自曝光他人的隐私信息。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的特性,而网暴只会让事件朝着不可控制和不可预料的方向发展。譬如,当被害者的照片、电话、家庭成员、地址等被泄露后,很可能遭遇来自各方的电话、短信辱骂、诅咒等,承受巨大的精神煎熬和心理压力。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纠纷的解决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即便经营者存在一定过错,也不代表其隐私、名誉、声誉等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被随意扩散、泄露,甚至被人肉搜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违法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某种限制,如发布“老赖”黑名单、发布通缉令、公布不文明游客名单。但这绝不代表可以毫无保留、毫无遮拦地让一个人的所有信息均处于“裸奔”状态。
特别是,网络暴力还会衍生“次生灾害”。狂轰滥炸地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滋扰、恐吓、谩骂,必然让其生活不得安宁,终日恐慌不安,甚至导致其精神失常、自杀等远远超出预料的极端恶果。这样的话,网暴者就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犯罪,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2015年,广东某店主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便将顾客视频截图发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后,该店主以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对忘乎所以的网络暴力的最好警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常识必须重申,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心存敬畏,有所顾忌。网络曝光虽然便捷且可能快速解决纠纷,但更可能给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甚至反噬行为者本人。所有互联网参与者理当谨记依法行使权利这一基本法则,摒弃网暴这一不合法甚至涉嫌犯罪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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